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以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竟無故不到庭。嗣經飭警拘提,亦因其行蹤不明,而無法拘提到案,此分別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考,顯見被告乙○○業已逃匿,應將保證人甲○○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依法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呂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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