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41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新聞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20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甲○○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4月2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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