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己○○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被告庚○○兼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立昌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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