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七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一三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類別付款人發票人票據號碼面額票載日期支票中國農民銀行 呂永川 0000000十九萬一千八百元
新明分行86.10.2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