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訴代理人甲○○被告丙○○
劉金生劉威 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受命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B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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