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九號
原告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進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零捌拾玖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捌仟玖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萬零捌仟捌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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