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一八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林娉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柒萬零陸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玖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貳仟柒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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