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