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六七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送達代收人 董雨英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契約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縣及台中市,契約履行地則在原告總行(即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B書記官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