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再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八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五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三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九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 陳燈圳 並未遭聲請人毆打成傷,是陳燈圳誣指聲請人持鐵棍傷害他如驗傷單所示螺旋狀骨折,為此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及第四百二十一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只是否認有將陳燈圳毆打成傷,並未指出及說明任何再審之理由及證據,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其聲請再審自無理由,應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