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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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即 邱文山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5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30日下午2時39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到
  相 對 人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玖仟壹佰壹拾
  元,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
  一一二三號提存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
  債票面額新臺幣貳拾萬元。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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