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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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楊天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楊豐隆宗祠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楊豐隆宗祠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此條規定,因組織不完全聲請變更捐助章程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楊豐隆宗祠之董事長,茲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乃於民國101年11月3日召開第4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語。
並提出財團法人台北市楊豐隆宗祠第4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楊豐隆宗祠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亦函覆表示無意見在卷可稽,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