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05號原告京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曹宇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