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 曾敏睿 訴訟代理人 李奇 律師
傅于瑄 律師被告 郭思緯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 律師
陳惟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