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9號抗告人 沈阮翠英 相對人 沈惠君 相對人 沈麟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589號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