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聲請人 尹孝仙 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孝仙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聲請消債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5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5號聲請免責案卷等查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