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聲請人 曾光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成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勞上字第八一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蘇文生 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號5樓之17)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經原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原法院一○○年度勞聲字第五號裁定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對於上開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以其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於上述之訴訟救助效力存續中,再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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