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四號聲請人 趙美伶 (即 趙泗天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提起抗告,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趙泗天已於民國一○○年十月八日死亡,由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又趙泗天生前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具狀聲明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均合先敘明。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六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合法送達後,明知其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繳裁判費,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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