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7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2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514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62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4620元)。
二、請具狀敘明下列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支票新台幣10萬元,與本院民國90年度促字第
81373號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新台幣10萬元是否同1筆債權
?若是,本件是否重複請求?
(二)依台端提出計算表記載債權金額為新台幣511169元,而台
端卻請求新台幣514169元,其中增加之新台幣3000元,其
明細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