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7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2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514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62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4620元)。
二、請具狀敘明下列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支票新台幣10萬元,與本院民國90年度促字第
   81373號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新台幣10萬元是否同1筆債權
   ?若是,本件是否重複請求?
 (二)依台端提出計算表記載債權金額為新台幣511169元,而台
   端卻請求新台幣514169元,其中增加之新台幣3000元,其
   明細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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