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