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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