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91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本件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