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91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本件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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