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411號
原 告 丁00000000
原 告 甲00000000
原 告 丙00000000
共 同 蔡慶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柒紙返還原告丁00000000
00。
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原告甲00000000
00。
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壹紙返還原告丙00000000
0。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等因與被告簽立嬰兒全品項系列契約書、
綜合品項契約書、卡莎特產品系列契約書等而分別簽發交付
被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支票。詎被告收受系爭支票後
突然於民國(下同)95年4月間惡性倒閉,雖經原告多次催
告履行給付商品之契約義務,但均未獲回應。原告等乃於95
年5月16日對被告為解除前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再以起訴
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契約既已解除,
被告即負有返還支票之義務。為此爰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
第254條、第259條第1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契約書、本
院95度裁全字第4688號裁定書為證,堪信真實。按契約解除
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59
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之契約既經原告合法解除,
則其等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支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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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票據號碼│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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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鄧維仁 │95年10月31│50,000│SAC027│第七商業銀│
│││日││0901│行豐原分行│
├──┼────┼─────┼───┼────┼─────┤
│2│鄧維仁│96年1月31│50,000│SAC027│第七商業銀│
│││日││0902│行豐原分行│
├──┼────┼─────┼───┼────┼─────┤
│3│鄧維仁│96年4月30│50,000│SAC027│第七商業銀│
│││日││0903│行豐原分行│
├──┼────┼─────┼───┼────┼─────┤
│4│鄧維仁│95年4月30│50,000│SAC025│第七商業銀│
│││日││3935│行豐原分行│
├──┼────┼─────┼───┼────┼─────┤
│5│鄧維仁│95年7月30│50,000│SAC025│第七商業銀│
│││日││3936│行豐原分行│
├──┼────┼─────┼───┼────┼─────┤
│6│鄧維仁│95年12月30│50,000│SAC025│第七商業銀│
│││日││3937│行豐原分行│
├──┼────┼─────┼───┼────┼─────┤
│7│鄧維仁│95年4月30│20,000│SAC026│第七商業銀│
│││日││4457│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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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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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票據號碼│付款人│
├──┼────┼─────┼───┼────┼─────┤
│1│東亞藥師│95年6月30│25,000│VP07903│合作金庫│
││大藥局│日││66│太平分行│
├──┼────┼─────┼───┼────┼─────┤
│2│東亞藥師│95年9月30│25,000│VP07903│合作金庫│
││大藥局│日││67│太平分行│
├──┼────┼─────┼───┼────┼─────┤
│3│東亞藥師│95年12月31│25,000│VP07903│合作金庫│
││大藥局│日││68│太平分行│
├──┼────┼─────┼───┼────┼─────┤
│4│東亞藥師│95年4月30│20,000│VP07862│合作金庫│
││大藥局│日││73│太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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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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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票據號碼│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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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亞藥師│95年4月30│20,000│ZH03037│合作金庫│
││藥局│日││28│朝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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