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30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翔瑜 住○○○○○區○○路000號4樓債務人 吳政衛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分別設於高雄市楠梓區及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