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6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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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6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博鈞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范博鈞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3日7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雲河概念旅館6015號房內,毀損雲河概念旅館所有總價值新臺幣4萬9919元之裝置藝術花瓶1組、禾聯50吋LED飯店專用機1台、藝術歐風實木床頭櫃1個、飯店觸控多功能控制面板2個、飯店專用系統電話子機1個、飛利浦吹風機1台、快煮壺1台、枕頭套1個、床單1件、皮質文件夾1個、馬克杯2個、漱口杯1個、皂碟1個、電視櫃玻璃2片、床頭玻璃、圓桌玻璃各1片,足以生損害於雲河概念旅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審理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3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桓陞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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