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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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丁顯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6月7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
(二)緣債務人於88年3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7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7年6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14,12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緣債務人於88年6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丁玉如 130│自民國09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5956│0000000000│01月08日││八八│││元│1│起│││├──┼───┼─────┼──────┼──────┼───────┤│002│新臺幣│丁玉如431│自民國09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234336│0000000000│06月17日││點二三五│││元│202│起│││├──┼───┼─────┼──────┼──────┼───────┤│003│新臺幣│丁玉如552│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64156│0000000000│03月30日│││││元│507│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玉如130│自民國097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097年0│││15956│0000000000│02月07日││2月07日起至│││元│1│起││清償日止,按月│││││││依210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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