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潘文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