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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