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7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