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簡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新簡字第59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275
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
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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