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3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3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9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簡易信通貸款申請書暨約
定條款、計息查詢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各1份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
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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