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32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9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意芳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申請及撥款通知書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