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564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甲○○、戊○○及戊○○之父
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
內記載被告戊○○父母之真實姓名及住所,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70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上述裁判費,並陳
報被告戊○○父母之真實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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