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3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
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鄭靜芳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