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2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永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素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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