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448號聲明人丁○○即繼承人乙○○兼上一人甲○○法定代理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應以『書面(即聲明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二、應補正被繼承人丙○○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劉燈松 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並提出劉燈松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第二順位繼承人 劉張緣 之除戶謄本。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