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8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載明被告之年籍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6日通知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及提出兩造結婚證書,該項通知於同年月12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