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78號聲請人甲○○
6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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