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家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17號上訴人 丁佐舜 應受送達處.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王昭明 間因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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