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日月光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欣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婷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捷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土城分行110年2月28日21,840元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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