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220號聲請人 江裕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行公司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址地,並提出其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若發行公司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合併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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