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0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俐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