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 王來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
㈡聲請拍賣抵押物依法應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請於
查明土地現所有權人之資料後,具狀補正列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㈢請提出現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㈣請提出債務人 陳錫章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㈤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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