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 連松雄
連文正 共同代理人 羅玲郁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劉中平 、 陳永強 、 錢君函 、 林少琳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有該案卷可稽,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之本院,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8年度醫上字第1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吳登輝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