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 高淑伶 再審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87年度促字第2129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87年度促字第2129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所提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