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臺南市麻豆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振長 相對人 許福 在
許福生 許福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陳益松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陳益松自93年10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累
計借款金額為6,196,000元,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本息,經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本金共4,695,22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又第三人陳益松於97年3月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許福在 、許福生、許福全(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約定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變更移轉契約書影本2件、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本院南院龍97執西字第88736號債權憑證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6件、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各1件等為證。
㈢聲請人原名臺南縣麻豆鎮農會,為配合臺南縣市升格改制
,自100年4月27日起更名為臺南市麻豆區農會,有聲請人100年6月27日麻農會字第1000001259號函附卷可憑,併予說明。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2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44-2│田│2717.00│10515分之682│├──┴───┴────┴───┴───┴─┴────┴──────┤│權利範圍:相對人許福在10515分之228、相對人許福生10515分之227、相對││人許福全10515分之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