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7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進能
林國棟 被上訴人即原告 魏小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6月16日送達上訴人林進能收受;於100年6月20日送達上訴人林國棟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黃峻隆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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