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21號原告 張大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 韓國銓 被告 王陳綉琴 被告宜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炎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複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