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顯龍 原告 方天祥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訴字第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