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八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正新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折合銀元貳佰捌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壹仟伍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