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85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陳怡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怡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之請求內容。(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卡機構對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台幣一千元者,違約金第一、二及三期之收取上限分別為新台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此規定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生效。台端聲請狀如有誤繕,請儘速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陳怡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